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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《民法总则草案)》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正式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,民法典距离成型又近了一步。从《民法通则》到《民法总则》虽然只有一字之别,但个中变化却被法学界称为跨时代的转变。在业内看来,

民法典来了:虚拟财富入法 财产私权怎么护?

  随着《民法总则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正式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,民法民法典距离成型又近了一步。典虚从《民法通则》到《民法总则》虽然只有一字之别,拟财但个中变化却被法学界称为跨时代的富入法财转变。在业内看来,产私不论是权护国有企业财产权、民营企业财产权还是民法公民个人财产权,都应得到法律平等保护。典虚只有平等保护各种财产权,拟财才能维护公平正义,富入法财才能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。产私而《民法总则》正体现了这一方向,权护破解了各类民事主体财产权的民法保护难题。

财产权平等保护

  在《民法总则》几版草案的典虚修订过程中,业界就一直有观点认为,拟财民法典的编纂思路过于强调个人利益和忽视了公众利益。而这背后,常常被持这种理论的一方用来作为“论据”的就是《民法总则》中多次出现的对财产权的保护等内容。根据审议通过的《民法总则》,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。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。

  其实,有法学专家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,《民法总则》确实在与财产权的有关的条款上进行了一些突破和创新,但其实这是面向所有符合规定的民事主体而言的,并非只针对公民个人这一部分。

  “真正值得注意的是,《民法总则》在明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的同时,强调了‘平等’二字,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进行这样的规定。”上述专家表示,这进一步杜绝了私有产权在受保护时可能会处于弱势的情况。而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皓琛也曾表示,现行《物权法》规定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,但却并未强化“平等”的概念,《民法总则》对这一规定的变化意味着,今后个人和国企等各种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民事纠纷时,双方都拥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地位。

  民法典编纂专家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也表示,《民法总则》和民法典的编纂是让我国要从形式的平等走向实际平等。“现在,我国并非处于自由主义时代,在编纂民法典时主要采取的是国际认可的原则,比如人人平等等。但是,在法律上,一些特殊群体比如消费者、劳动者、残疾人等特殊权利也要有所顾及。”

  孙宪忠直言,原来有人说民法如果强调个人意识,就是鼓励弱肉强食,让企业经营者和工人没法受到平等保护。其实民法典的编纂,是让我国要从形式平等走向实际平等,保护弱势群体。

胎儿民事权利“法定”

  在对于《民法总则》涉及公民个人具体财产权的规定中,有关遗产继承,尤其是胎儿的权利始终是争议声十分激烈的一项。最终,获得审议通过的《民法总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
  其实,之所以各界对于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存在不同观点,一定程度上源于在我国现行《民法通则》中规定:“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”而就此,业界曾普遍认为,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,没有民事权利能力。

  “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,胎儿尚未出生,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权利,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,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。”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曾在《草案》首次提请审议时解释称。有专家进一步分析称,《民法总则》最终从法律层面将胎儿的遗产继承等民事权利确定下来,意味着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,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,在继承权受侵害时,可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。

  “《民法总则》制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,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,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,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。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表示。

  资深经济律师郭哲直言,现实生活中,涉及胎儿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确实大量存在,但现行政策却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,而《民法总则》的出台相当于填补了这项空白,让这类案件的审理变得有法可依。

虚拟财富入法

  同样在《草案》披露初期就备受热议的,还有《民法总则》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内容。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《民法总则》明确,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  相较之下,《草案》首审稿则明确:民事主体享有物权、知识产权,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,依照其规定。近几年,法学界频繁有专家撰文称,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上尚存法律空白,导致实际生活中,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。孙宪忠则表示,法学界认为,网络虚拟财产还不能完全用一般的财产来定义,财产价值标准必须是社会性标准,是得到社会公认的,但网络虚拟财产还无法达到这一要求,因此本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《草案》将原有说法进行了修订。

  但即便如此,有专家表示,这项突破对于法学界来说还是十分令人振奋的。郭哲表示,网络虚拟财产是以什么形式存在于社会上、以什么形式流转,在法律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认定,虽然虚拟财产的价值可能无法像房产一样有实物可被评估,但它仍然是具有普适性的,是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涉及到的交易内容,随着社会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,将网络虚拟财产写入法律之中越来越有现实性。

  不过,有专家坦言,《民法总则》中这简单的一句话却开启了又一个艰巨的立法进程,尤其是如何细化相关权利保护措施等。该专家举例称,比如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还是相对较难确定的,然而这却是财产纠纷发生以后,解决纠纷赔偿问题的关键。(记者 蒋梦惟/文 张彬/制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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